由于承包经营权的雨城院成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不参与分配,区法权纠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功调GMG合伙人记者 李晓明
解起经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双方各执己见,张青、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该案中,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该案以撤诉结案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庭外和解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法官表示 ,在调解过程中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张红多年前外嫁后,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张红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